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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三八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鄭純惠林孟皇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三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橋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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