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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一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一九號

上訴人
擁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聚德企業社即王啟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B書記官 魏淑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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