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送達代收人
呂理順
被告
漢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一0一巷五號
被告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九九號九樓

        甲○○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一0一巷五號

右原告與被告漢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陸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