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宣仁
- 送達代收人
- 呂理順
- 被告
- 漢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一0一巷五號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九九號九樓
甲○○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一0一巷五號
右原告與被告漢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陸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四庭法官 鄭純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