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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胡阿蔥、王大舜

  • 原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阿蔥 原   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送達代收人 蔡雪苓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池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柒 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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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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