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號
- 原告
- 惠烽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璋
右原告與被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韓國商位道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
拾柒萬貳仟零貳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零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叁仟玖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