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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一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
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原告
年代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原告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叁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

貳元折合銀元壹億肆仟伍佰叁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

肆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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