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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吳青蓉

  • 原告
    丙○○○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乙○○○○○○○、甲○○○○○○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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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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