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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乙○○○○○○○、甲○○○○○○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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