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 原告
- 丙○○○
右原告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乙○○○○○○○、甲○○○○○○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