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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東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宏禾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五巷五十弄二七號之一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五巷五十弄二七號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上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東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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