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文正
- 送達代收人
- 蔡惠玟
- 被告
- 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鵬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