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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清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
川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忠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告
久揚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肇宏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六二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同案另一被告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本裁定所列被告係分別與原告訂立承攬契約,故另被告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雖與原告間訂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其效力不及於本裁定所列被告久揚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玆原告就本裁定所列被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 清 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 素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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