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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鄭純惠姜悌文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
貴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禎
送達代收人
邱淑姿
被告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陸佰捌拾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 事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法 官 姜 悌 文

                            法 官 林 鴻 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秀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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