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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
浩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鷹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鷹信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叁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仟及繕本壹份。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吳 青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歐 陽 更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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