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浩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鷹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鷹信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叁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仟及繕本壹份。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吳 青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