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
- 原告
- 碩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縣汐止鎮○○街一六九巷二七號七樓之三
- 訴訟代理人
- 戊○○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二七號七樓之三
- 被告
-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街二○八巷四七弄八號六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七樓
- 被告
- 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六八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B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