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宗巖律師
- 被告
- 傅琳登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八巷七二號三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