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 原告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被告
- 亞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
- 法定代理人
- 九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謝穎青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魏家弘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許佳雯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與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合併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