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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原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告
亞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謝穎青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魏家弘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許佳雯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與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合併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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