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 原告
-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張靜怡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陸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