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 原告
- 維軒室內設計工程行即洪敏專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德 住同右
- 原告
- 金品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二三號六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正 住同右
- 被告
- 台灣瀚森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六二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源 住同右
- 錦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四八巷八弄四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六二號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