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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原告
維軒室內設計工程行即洪敏專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住同右
原告
金品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二三號六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住同右
被告
台灣瀚森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六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文源 住同右
錦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四八巷八弄四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六二號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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