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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瑛宏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   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瑛宏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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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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