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
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主旨:請送貴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項所訂定之「電腦程式著作之例示內容」一份,到院參辦。
二、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貴局為著作權之主管機關,就電腦程式著作之例示內容,貴局應依法訂定。
(二)本院辦理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亟需「電腦程式著作之例示內容」一份,尚請提供。(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七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