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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II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由經濟部負責的著作權業務包括:
一、訂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五條第二項);
二、訂定📌教科書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報酬率(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三、訂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及使用報酬計算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四、訂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
五、訂定📌防盜拷措施之特定例外規定及各種例外之內容(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及第四項);
六、訂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十三條);
七、訂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八十三條);
八、訂定📌禁止平行輸入之例外之輸入一定數量(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九、訂定📌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九十條之二);
十、📌核可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以供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合執行(第九十條之四第三項);
十一、訂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九十條之十二);
十二、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業者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權情節重大並為限期改正、停業或勒令歇業命令」(第九十七條之一);
十三、訂定著作權📌相關申請案件收費基準(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
十四、訂定📌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十五、訂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至於屬於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之業務,則包括如下:
一、指定廣播或電視📌暫時性錄製物之保存處所(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二、合理使用範圍協議之📌諮詢(第六十五條第四項)
三、📌許可、撤銷或廢止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申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一條);
四、📌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成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
五、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審議及調解事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以下)
六、收受法院有關著作權📌訴訟案件判決書等(第一百十五條之二)。
七、受理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查閱或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該項業務(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八、受理📌孤兒著作之強制許可利用及其撤銷、廢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及第七項)。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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