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 原告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生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十五樓
- 被告
- 怡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十五巷一之一號二十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魏家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惠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佳雯律師
- 被告
- 丙○○ 住台北市○○區○○路八十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