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二號
- 原告
- 三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忠
- 被告
- 懌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蓮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