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七號
- 原告
-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鵬翔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鑽寶鈉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十六號四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流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十六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