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二號
- 原告
- 好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世益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及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