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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吳青蓉

  • 當事人
    即 債 權 人 華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 人 華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叁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陸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零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 青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廿   日 書 記 官 歐 陽 更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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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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