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三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弘暐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己○○ 住台北市○○路十七鄰三八○號二樓
- 被告
- 家宇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里○○路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鑫霖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十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振銲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街九四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助商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三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書
- 被告
-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一
- 法定代理人
- 林 義
- 被告
- 日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八
- 法定代理人
- 癸○○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家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家宇實業有限公司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
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