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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三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三號

原告
崧豐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陳福照即福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
李聰華即永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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