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戴志龍
- 原告聯裕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 原 告 聯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 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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