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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豪驥視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0巷六號十二樓之二
被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0巷六號十二樓之二
被告
庚○○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肆拾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豪驥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驥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豪驥公司對原告銀行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參仟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有保證書約定書可稽。

㈡嗣依上開約定被告豪驥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起向原告借款四筆計新台幣捌佰萬元整其屆期日、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詎料上開借款業已屆清償期,除獲部份償還外,尚欠本金伍佰肆拾萬貳仟零陸拾玖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償還。被告豪驥公司為本案之借款人,另被告庚○○等五人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又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庚○○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更換為丁○○,併此述明。

三、證據:提出本票四件、約定書六件、保證書一件影本及戶籍謄本四件、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等為證。

乙、被告豪驥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丁○○、乙○○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自認有本件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但因公司經營不善而積欠借款,希望能與原告和解。

丙、被告庚○○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其為豪驥公司前任之法定代理人,已將該公司轉讓丁○○經營,對於公司借款不應再負清償之責等語,但自認有本件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且尚未與原告終止連帶保證契約。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同案被告丙○○、甲○○部分,另行審結),已據其提出本票四件、約定書六件、保證書一件影本及戶籍謄本四件、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等為證,核與被告豪驥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丁○○、乙○○、庚○○自認有本件之借款及連帶保證等情相符,被告庚○○雖辯稱,其為豪驥公司前任之法定代理人,已將該公司轉讓丁○○經營,對於公司借款不應再負清償之責云云,但其已自認尚未與原告終止連帶保證契約,對於本件借款債務,依約仍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所辯尚非可採。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蕭忠仁

~B法院書記官 林曹秀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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