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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三號

原告
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成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開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三七巷十弄十號三
法定代理人
莊英泰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後視為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尚餘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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