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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 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陸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壹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貳 仟伍佰捌拾玖元,尚欠新台幣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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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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