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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原   告  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林于斟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五十六號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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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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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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