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原 告 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林于斟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五十六號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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