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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浩國際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統浩國際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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