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四八號
- 原告
- 嘉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合官
- 被告
-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付仲裁。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定之工程合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甲乙雙方對契約或契約相關方面發生爭議,若無法協商解決時,雙方合意提請仲裁。」應認兩造已依仲裁法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原告未依約定逕提起本件訴訟,參酌前開說明,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