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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吳青蓉

  • 原告
    丙○○○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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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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