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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送達代收人
張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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