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 原告
- 東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飛逢
- 訴訟代理人
- 郭碧珠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霖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偽造文書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有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