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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乙○○劉義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原   告 乙○○ 磐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被   告 劉義烈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六巷十六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之文件、系爭不動產登記 謄本,被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文件暨被證一至七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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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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