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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碧卿律師
被告
銘崧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橋頭鄉○○村○○路二三六號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弘
被告
啟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一六○號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才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街二十號十
法定代理人
壬○○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泰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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