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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複代理人
沙慧貞律師
被告
銘崧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橋頭鄉○○村○○路二三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高雄
被告
啟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一六○號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基隆
法定代理人
己 ○ 住基隆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基隆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基隆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基隆
被告
才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街二十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辛○○ 住 高
右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泰儀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陳報其業已解散,進行清算中,並呈報甲○○為清算人,股東同意書、甲○○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台灣高等法院通知影本附卷可憑,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應由清算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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