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林
- 被告
- 台灣裕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街七二巷十號四樓
- 被告
- 甲 ○ 住
乙○○ 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裕康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裕康有限公司、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陸萬零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林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