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謝明珠、陳博文、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陳添桂、陳信誠
- 原告匯豐國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原 告 匯豐國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桂 被 告 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八八號六樓、十一樓,此 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謝明珠 法官 陳博文 法官 黃柄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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