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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潘誌華
訴訟代理人
陳青結
被告
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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