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一四號一樓之七
- 被告
- 東藝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四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號二樓
- 被告
-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一○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
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廿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廿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