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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一四號一樓之七
被告
東藝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四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號二樓
被告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一○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

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廿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廿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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