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 原告
- 今凱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莎貝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莎貝爾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 泱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