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原告
今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莎貝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莎貝爾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