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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原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宏福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南
被告
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住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巷一弄八號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0號十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柒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零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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