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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陳婷玉

  • 當事人
    乙○○華美工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巿羅斯福路二段四十九號六樓 被   告  華美工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九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十八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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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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