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六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博藝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怡甯」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