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陳邦豪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肆拾陸萬肆仟貳佰零玖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肆 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 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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