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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陳邦豪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 被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肆拾陸萬肆仟貳佰零玖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肆 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 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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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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