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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
泉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敏芳
送達代收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銘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銘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六萬三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 佳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 碧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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